114年度勞補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卓玟均
相 對 人 辰佑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卓玫均」之記載,應
更正為「卓玟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