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何東哲
相 對 人 摩根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
聲請狀繕本,
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