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楊婷惠 包宜平
廖佩盈
何佳恩 黃家禧 廖于瑄 共 同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351元(詳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547元(計算式:9,820元×2/3=6,5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3元(計算式:9,820元-6,547元=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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