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柯明松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
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3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緯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相對人緯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含積欠工資70,000元、
資遣費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
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