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曾永義
吳季穎律師
被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合正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合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職災災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894元(含看護費用588,000元、勞動力減損1,744,894元、
精神慰撫金500,000元,計算式:588,000+1,744,894+500,000=2,832,894),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