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徐致婕
相 對 人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老虎城大戶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