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陳仕政
相 對 人 雲曜數位有限公司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次查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內當事人欄未記載
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為何,致無法特定
被告究係何人,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相對人為法人者,其名稱、營業所(即登記地址)及
法定代理人之
住居所。
三、
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
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