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被 告 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帶被上訴
人 即原告 陳呈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附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
惟未其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
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附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即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713號裁定核定為164萬8,200元確定(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則依
前揭規定,法院及兩造即應受其拘束,是
本件附帶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