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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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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錦明  
            廖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