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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
勞訴
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錦明
廖美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
水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