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石卜介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競業禁止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萬9,948元(均為競業禁止補償金),應徵收裁判費8,91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應補繳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