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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鄭宇翔 蔡明澔 張晏慈 陳聯珠 林紜奾 蔡承恩 蔡承佑 共 同 被 告 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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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