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張詠翔 洪福正 黃國恩
林泰豐 廖成毅 賴志明
古秋桐 李志銘 陳敏毅 林文松 共 同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均表示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