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尚庭
被 告 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 理 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均具狀陳報有意願
和解,希能
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