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薛政武
被 告 仁宏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正強
上二人共同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健祐
被 告 達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伍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
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
被告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