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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薛政武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仁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翔富  
被      告  張正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健祐  

被      告  達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伍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