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蕭旭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抗告人於114年7月22日提起抗告。
惟按,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部分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為抗告程序所
準用。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之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抗告人未表明對何裁定提起抗告,未載明抗告聲明,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函請說明,亦無回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抗告聲明並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抗告(如未補正聲明,僅繳抗告裁判費仍會駁回抗告,請併予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