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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蔡承倉  
被      告  柏慶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