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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呂宏濟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宇力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寄發予李怡君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253存證信函(即原證4),係於何時送達李怡君?並請提出郵政收件回執。
 ㈡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之申請書(見原證8),係於何時送達被告?
 ㈢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寄發予原告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498存證信函(即原證7),係於何時送達原告?
 ㈣台安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18日函(即原證9),係於何時送達原告?
 ㈤就原告113年9月薪資,被告有給付原告本薪新臺幣(下同)8萬4,380元、業績獎金1,800元、伙食津貼3,000元,合計8萬9,180元。與聘任負責醫師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13條約定之保障薪資每月13萬元差額為4萬0,820元(計算式:130,000元-89,180元=40,820),原告有無意見?
 ㈥就原告113年9月薪資,被告僅給付8萬9,180元,而未給付13萬元,原因為何?
 ㈦就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原告不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原告有無意見?
 ㈧若被告用以抵銷抗辯懲罰性違約金有理由,則原告是否訴請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寄發予原告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498存證信函(即原證7),係於何時送達原告?並請提出郵政收件回執。
 ㈡被告於上開存證信函中表示「依法解除與台端(即原告)間之勞雇關係」,係依何法律?
 ㈢就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原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被告有無意見?
 ㈣台安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18日函(即原證9),係於何時送達原告?
 ㈤原告於113年6月26日寄發予李怡君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253存證信函(即原證4),係於何時送達李怡君?
 ㈥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之申請書(見原證8),係於何時送達被告?
 ㈦被告抗辯有與原告討論適度刪減113年9月薪資乙情,證據為何?
 ㈧若原告請求之懲罰性違約金有理由,則被告是否訴請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