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明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良茂食品有限公司間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
本件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