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允芊
相 對 人 俊昇開發有限公司(東森房屋東區振興加盟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第113條明定: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
司有關之規定。而同法第79條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
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
條亦有明文。準此可知,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或
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
關係人(如公司
債權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
非抗字第369號裁定
參照)。
二、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經全體股東蔡有仁、吳梅花、及黃苙宇決議解散,並選任蔡有仁為清算人,
復於同年月15日向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已獲臺中市政府於同年月22日准予登記
等情,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解散登記申請書、臺中市政府函在卷
可稽。揆之
上開說明,聲請人誤認相對人聲請解散登記,並未選任清算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
債權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經核
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