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年傑會計師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奇品農產品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完結
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
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
清算期間原則上自
清算人
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
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
清算,應於
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之
清算期間向法院
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以利
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
債權人之權益,是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
清算時,即得
聲請展期。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經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為奇品農產品有限公司(下稱奇品公司)之
清算人,經
清算人陳報就任資料
迄今已近6個月,
惟因該公司主要財產可能僅有車牌號碼為000-0000、廠牌:ISUZU、登記年度為2022年之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目前無法查明系爭車輛所在,致
清算事務尚未完成,已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協尋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就任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字第3號卷宗核閱屬實,足認
聲請人並無怠忽
清算職務情事,並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
清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應准許展期;又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為奇品公司之
清算人,該裁定於114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
嗣於114年5月12日向法院陳報就任日期為114年4月28日,故准許本件清算自清算人就任6個月屆滿之日即114年10月27日後,展延清算期間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
四、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