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辭任董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謝茂盛  
相  對  人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辭任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7日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聲請人於113年11月28日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然相對人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後,即生辭任之效力,無須經本院裁定准許,且應由相對人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乙節,有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5日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又公司法第201條係關於董事缺額補選之規定,與聲請人能否辭任董事或辦理變更登記無涉。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