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謝茂盛
相 對 人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7日登記為
相對人之董事,聲請人
嗣於113年11月28日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然相對人
迄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爰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後,即生辭任之效力,無須經本院裁定准許,且應由相對人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乙節,有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5日函文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又公司法第201條係關於董事缺額補選之規定,與聲請人能否辭任董事或辦理變更登記
無涉。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