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天之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已解散清算中,因其負責人、股東年事已高,不願處理公司事務;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4 月12 日購買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下稱
系爭土地 ) ,
惟系爭土地因相對人領有(88)栗建管西字第32 使用執照而被套繪管制,系爭土地不能使用,使
兩造有
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得依法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
爰聲請選任會計師吳乾萌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等語。二、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且上開情形於有限公司時準用之,此觀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79條、第81條即明。是公司法第81條所謂「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係指公司法就清算人無特別規定,亦無章程定清算人、選任清算人或法定清算人之情形。
㈠相對人於110年4月26日經全體股東(股東有蔡文輝、吳早琳 、吳兆堂、黃國強 、高富榮、古雪鈴等人)同意解散,並選任蔡文輝為清算人,由經濟部以110年5月19日經授中字第 11033298060號函解散公司登記乙節,有經濟部114 年11 月4 日經授商字第 11431587190號函文,及所附相對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73頁),依上開公司法規定,相對人即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於解散時,既有選任清算人,且有股東吳早琳 、吳兆棠、黃國強 、高富榮、古雪鈴等人,縱選任之清算人死亡(聲請人未提出清算人死亡之證明),亦有其他股東得繼任為清算人,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決定清算人之情形,足見相對人並無選定清算人或選任
清算人之必要。尚
難認相對人之股東有何事實上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本院自無從依聲請人之聲請,再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
㈡聲請人雖主張其所有之系爭土地遭相對人使用執照所套繪,相對人清算事務無法順利進行,其將受影響
云云,惟此與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決定其清算人之要件有別,
併予敘明。
四、
綜上所述,相對人有選任清算人,且於選任清算人
股東不能行使清算人職務時,其他股東吳早琳、吳兆堂、黃國強 、高富榮、古雪鈴等人均為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決定相對人清算人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
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