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曾金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北長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予本院
參照。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
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