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世紀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