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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張雅玲  
代  理  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白水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依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