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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呂修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提出委任胡珮詩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
    ㈢提出債務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