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呂修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提出委任胡珮詩為
本件代理人之
委任狀。
㈢提出債務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