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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上旻兼郭月娥之繼承


            黃尚質即郭月娥之繼承人


            黃尚元即郭月娥之繼承人


            黃淑眞即郭月娥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月娥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上旻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月娥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上旻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上旻於民國90年至94年間邀同案外人郭月娥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新臺幣(下同)411,622元,其中額度78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304,786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黃上旻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經催討未果,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郭月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次查案外人郭月娥於112年5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黃尚質、黃尚元、黃上旻、黃淑真依法應於繼承郭月娥所得遺產為限,就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份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共乙份3.催呆查詢單乙份4.繼承人系統表乙份5.戶籍謄本影本五份6.家事事件公告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0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041元
黃上旻兼郭月娥之繼承人、黃尚元即郭月娥之繼承人、黃尚質即郭月娥之繼承人、黃淑眞即郭月娥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7日起
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1041元
黃上旻兼郭月娥之繼承人、黃尚元即郭月娥之繼承人、黃尚質即郭月娥之繼承人、黃淑眞即郭月娥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041元
黃上旻兼郭月娥之繼承人、黃尚元即郭月娥之繼承人、黃尚質即郭月娥之繼承人、黃淑眞即郭月娥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