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
債 權 人 健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育民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㈢確認
聲請狀請求事項「3.訴訟費及郵寄費由
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更正為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