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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靜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青裕有限公司、陳懷駐、林沂潔即林宜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