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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0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靜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青裕有限公司、陳懷駐、林沂潔即林宜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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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