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靜凰
債 務 人 青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懷駐
債 務 人 林沂潔即林宜潔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