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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債  權  人  王麗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豐松、游朝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1年10月26日?。
    ㈡請求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陳報王代書為債權人王麗屏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提出違約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委記辦理房地合約書,游朝凱僅為一般保證人,未就主債務人游豐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得對債權人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