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債 權 人 王麗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游豐松、游朝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1年10月26日?。
㈡請求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陳報王代書為債權人王麗屏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提出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委記辦理房地合約書,游朝凱僅為一般
保證人,未就主債務人游豐松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得對債權人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