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
債 權 人 陳桂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任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745,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
訴訟標的金額754,000元不相符。)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