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儒男
債 務 人 梁家豪
梁仕妙
一、
債務人梁家豪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梁家豪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仕妙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