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債 權 人 高朱強森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文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已代林文忠向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給付租金及延滯金之釋明文件。
㈡
本件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189,450元已有112年司促字第27611號支付命令之債權,請釋明再為聲請之依據為何?如為重複聲請,請扣除此部分之請求金額及利息部份。
㈢
兩造約定欠款以年息20%加計利息之釋明資料。(查114年4月24日所陳報資料係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文忠之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