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珮如
林其志
陳色眉
一、
債務人林其志、林珮如、陳色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林珮如前就讀國立臺北大學邀同債務人林其志、陳色眉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共 7 份,金額總計 180,80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林珮如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9,833 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3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其志、陳色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