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債 權 人 福星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香霖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
㈡確認債權人管委會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
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資料,並陳報新臺幣11,019元之計算式。
㈤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全部規約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陳香霖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