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如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並有規定。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故針對利息部分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