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債 權 人 李炳堂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盧冠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盧冠伯」是否有誤? (因狀附三張支票發票人均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㈡請提出三張支票清晰彩色影本(因三張支票之
發票日被印章覆蓋模糊不清)。
㈢請確認附表之發票人均為「盧冠伯」及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債務人「盧冠伯」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三張,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