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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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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債  權  人  李炳堂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冠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盧冠伯」是否有誤? (因狀附三張支票發票人均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㈡請提出三張支票清晰彩色影本(因三張支票之發票日被印章覆蓋模糊不清)。
    ㈢請確認附表之發票人均為「盧冠伯」及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盧冠伯」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三張,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