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債 務 人 彭雅妮
彭雅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含)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