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債 權 人 戽金交通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詠恩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車輛維修金額92185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黃詠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