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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06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債 權 人 張義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順發有限公司、林俊晴、陳玲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俊晴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其 非發票人亦非 背書人。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利息部分請求前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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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