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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債  務  人  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堤商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施作113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檢查申報之金額。
    ㈡請確認債權人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報價單廠商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