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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3號
債  權  人  矽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恩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方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訴訟標的金額所載不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