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上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尚廷
人
債 務 人 孫智彬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