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
債 權 人 謝麗桑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許金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支票票號UA0000000之支票金額為「160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支票金額記載「壹佰陸萬元整」)
㈡確認附表支票票號RD0000000金額46萬元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1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確認請求金額「266萬元」及
訴訟標的金額「266萬元」之二項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
聲請狀附表聲請金額不符)
㈣確認附表三張支票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究係「週年利率百分之6」或「週年利率百分之6%」)
㈤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