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劉銘華
債 務 人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
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
背書人卓億昇發支付命令,
惟查基於支票之票據關係重覆請求,已有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6號支付命令附卷
可稽,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就
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卓億昇發支付命令部分,與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意旨
顯有未合,茲重複聲請,即無保護必要,依上說明,對債務人卓億昇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