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
債  權  人  本家生機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格論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鑫辰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請求金額與數字金額不相符)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