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MiniBond 4G車機優惠專案協議書申請人匯眾租賃有限公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