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連峯地政士即張康倪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至(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張康倪之遺產範圍內‧‧‧。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張康倪之遺產範圍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