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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連峯地政士即張康倪之遺產管理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至(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康倪之遺產範圍內‧‧‧。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康倪之遺產範圍內‧‧‧。」)。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