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債 權 人 周重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謝玲玲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5樓之9)。
㈡確認債權人周重行得為
本件請求之記載是否有誤?(查修繕費用
請求權人應為區分
所有權人。)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註: